政府法規

2020/09/24
【9/24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節約能源相關規定



※發文單位:經濟部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9月09日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應遵行節約能源相關規定,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

二、本部能源局依據前揭法第8條第2項,於105年11月16日以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公告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詳如本部能源局網站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1063),明示包含百貨公司等20類能源用户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冷氣不外洩」、「進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及「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等規定。

三、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為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本部將強化督導所屬能源用戶提升其能源使用效率,倘查有違反前述規定者,本部得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請有關單位確實遵行指定能源用戶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主落實能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