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0/08/07
【8/7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品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1682號
※主旨:「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品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屬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第1091301668號令發部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旨揭發佈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