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月26日
主旨:有關延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至109年12月31日(進口日)乙事,請查照。
説明:
一、本署前以109年4月1日FDA食字第1091300896號函及109年6月23日FDA食字第1091301832號函知旨揭暫行措施在案(正本諒達)。
二、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以正本(Original)為原則,且真實未經偽造或變造,先予敘明。
三、如確因疫情因素,無法於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Original)者,得依前揭函告,向本署申報與敘明理由,後補紙本證明。
四、如為經本署函告,得利用電子證明等方式,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免檢附紙本者,得免後補紙本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