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4/02/02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2點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6440號
※主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第2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643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