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New Taipei City Bakery Association精進.創新.榮耀.糕餅
【112/11/6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2045105號
※主旨:有關食品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一案,請轉知所屬並督促會員(權管業者)落實法規規定,以免違規受罰,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稽查專案辦理。
二、為維護消費者之食品安全衛生權益,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規定,落實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員產地資訊透明化,增進消費者知的權益,明確的原料原產地標示,讓消費者可依個人需求自行選擇,本局已加強不定期執行稽查,倘查獲違規將依法處辦:
(一)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應依規定標示其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二)如外包裝(箱)標示豬肉原產地為加拿大,惟現場標示豬肉原產地為台灣,即為標示不實,請落實自主管理及滾動式修正公告資料,以免觸法。
(三)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如進貨單、輸入許可及屠宰證明等)備查,資料應至少保存5年。
三、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豬(牛)肉及豬(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依據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一)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應標示其供應食品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二)原產地應以其屠宰地(國)為依據,倘有2個以上原產地者,應依含量(重量)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四)前項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4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四、包裝食品之豬(牛)肉及豬(牛)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一)依據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
(三)原產地應以其屠宰地(國)為依據,倘有2個以上原產地者,應依含量(重量)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五、相關法規重點摘要如下:
(一)食安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
(二)食安法第2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台幣4萬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四)食安法第47條第11款及12款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及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違者將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
六、提供以下諮方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03-561-9633及0800-035-958,食品標示診詢服務信箱
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歡迎多加利用。
七、副本抄送本府市場處請協助轉知各市場自治會加強宣導及落實自主管理,後續本局將加強查核,如經查獲違規將依法處分。
*完整食品包裝標示相關法規(上):https://reurl.cc/Zyqkog
*完整食品包裝標示相關法規(下):https://reurl.cc/GKL6qd
*散裝食品包裝標示相關法規(上):https://reurl.cc/QZGqk2
*散裝食品包裝標示相關法規(下):https://reurl.cc/8NLaZ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