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2004854號
※主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八款及第十款標示違規罰鍰處理原則」第2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衛授食字第112200485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