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3/04/0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21300530A號
※主旨:請尚未完成輸銷複合性食品之輸銷資訊者,儘速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主題專區項下之「歐盟複合性食品專區」填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2年2月4日FDA食字第1129004466號函(諒達)辦理。
二、因應歐盟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EU)2022/2292第8條及附錄I第2部分第L節要求,獲核可輸銷複合性食品之第三國應提供相關事證及擔保資訊予歐盟執委會,且為確保輸歐產品符合歐盟相關規範,避免違反歐盟規範遭處分情事,進而影響我國整體食品輸歐貿易順暢,爰請輸銷該等食品之業者至本署「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下稱輸銷平台),網址:http://fes.fda.gov.tw/index)」填報相關資訊。
三、請尚未完成輸銷複合性食品之輸銷資訊者,於112年3月31日至本署輸銷平台之「歐盟複合性食品確認」專區,如實填報相關輸銷資訊,並上傳切結書,對輸出之食品負起符合擬輸銷國規範之管理責任:
 (一)輸銷含加工乳品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之業者:應確認所使用之加工乳品原料確實來自歐盟核可之第三國或歐盟會員國之登錄廠場,且該國之乳品殘留物監測計畫亦須獲歐盟會員國之登錄廠場,且該國之乳品殘留物監測計畫亦須獲歐盟核可。尚未登錄於輸銷平台,或經通知不符歐盟規範須更換乳加工品原料而未調整者,後續產品如不符規定遭擋關,本署歉難提供擔保。
 (二)輸銷含蛋複合性食品至歐盟之業者:使用之國產蛋品應納入輸歐盟年度蛋品殘留物監測計畫之抽樣對象,故須上傳蛋品來源供應商及來源畜牧場之切結書,並配合衛生及農政主管機關執行年度輸銷歐盟蛋品殘留物監測計畫之抽樣與檢驗,以確保各項殘留物符合歐盟規範。倘使用之蛋品來源未納入監測計畫者,後續江不得輸銷至歐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