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1/11/15
【11/11秘書處 轉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轉知所屬擬輸銷食品至歐盟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及出口商,切勿將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ETO)用於擬輸銷歐盟之產品



※發文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FDA字第1109034256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擬輸銷食品至歐盟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及出口商,切勿將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ETO)用於擬輸銷歐盟之產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0年8月17日比貿字第1100000520號函(附件)辦理。
二、歐盟近期於第三國進口之食品及原料中偵測到環氧乙烷高於歐盟訂定之定量極限(limit of quantification,LOQ),情事與日俱增,目前歐盟境內之主管機關及食品業者均已關注此情形。
三、歐盟未核准食品及飼料中使用環氧乙烷,因其歸類為1B之具致癌性、致突變性與生殖毒性物質,且該物質之最大殘留容許量(maximum residue levels, MRLs) 在歐盟法下係設於所有產品分析方法之LOQ,並反映技術零檢出(technical zero level)。
四、為避免出口產品因違反擬輸出國家之法規遭處分,而有損我國形象及業者商譽,提醒我國擬輸銷食品至歐盟之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及出口商,切勿將環氧乙烷用於擬輸銷歐盟之產品,且出口至歐盟之食品不應含有超出LOQ之環氧乙烷。輸出食品之衛生安全應符合輸入國規定,併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確保產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