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0/05/29
【5/25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25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5月18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1300號
※主旨:「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經濟部會街相關部會於109年4月10日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函公告訂定,請協助公布於貴會網站並惠予周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9年4月10日經商字第10802414953號函辦理。
二、旨掲公告另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公報瀏覽>卷期瀏覽>第026卷第06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