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8/09/19
【9/19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限制不得標示為乳製品等規定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9023955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轉知印尼政府於107年5月22日公告「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限制不得標示為乳製品等規定,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7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070027120號函,轉駐印尼代表處經濟組107年7月19日印尼經字第1070000285號函辦理。
二、惠請倘有「煉奶」(Condensed Milk)及相關製品輸出印尼,請依旨揭公告規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