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5/01/15
【轉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急性病毒A型肝炎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1/15秘書處 近日公文轉知】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2600503號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急性病毒A型肝炎病例定義暨防疫檢體採檢送驗事項」一事,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2月26日FDA食字第1139093159號函辦理。
二、查本次修正新增符合急性病毒A型肝炎定義之檢驗條件為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者並將於114年1月1日起正式失效:
(一)血清學A型肝炎IgM抗體檢測陽性且12週內未接種A型肝炎疫苗。
(二)A型肝炎病毒核酸(RNA)檢測陽性。
三、上開修正影響範圍包含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A型肝炎項目合格與否之判定標準,敬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四、檢附相關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