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
【轉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有關一般食品以「生酮」字樣為廣告,將認屬易產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一事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1515838號
※主旨:有關一般食品以「生酮」字樣為廣告,將認屬易產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一事,請轉知所知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8月1日FDA企字第1131201992號函辦理。
二、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8條規定,食品標 示、宣傳或廣告之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之情 事。廣告違規與否,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 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進行綜合 研判,而非單以片段文字判定。
三、爾來,業者於網路購物平台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 「生酮」字樣,惟「生酮」為一種飲食方式,非單一食品 所能達成,且須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監測下使用,爰為避 免消費者誤解,一般食品不適合以「生酮」字樣為廣告。
四、一般食品倘以「生酮」字樣為廣告,將認屬易生誤解,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得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 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