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
【轉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31113714號
※主旨: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6月6日FDA食字第1131301701號函辦理。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缓;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利,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食品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且應確實填報非登系統之「是否依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投保」及「保險到期日」欄位,本局將定期稽查,倘查獲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
四、檢附宣導單張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