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0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196934號
※主旨:有關「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依規定落實標示規定,以符法制,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12年6月20日FDA食字第1121301582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如含有公告之11項致過敏性內容物,其包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不包括由牛、羊奶取得之木醣醇)、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10項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須於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相關醒語資訊。自109年7月1日實施(依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四、倘產品未依上開規定標示,如經查獲違規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標示有不實或易產生誤解等情況,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