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勿使用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EtO)產製食品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599號
主旨:請貴會轉知所屬食品製造加工業者,切勿使用環氧乙烷(ethylene oxide,EtO)產製食品,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通報系統(RASFF),至111年2月23日止計有通報787件輸歐食品检出環氧乙烷,品項包含乳化劑、薑、人参、肉桂、芝麻、植物膠、空膠囊殼、冰淇淋、咖哩葉、泡麵及其調味包等多種原料及加工品。
二、我國未核准環氧烷作為農藥使用,亦未准許使用環氣體作為食品消毒用途,請貴會轉知所屬食品製造加工業者應注意原料及產品均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