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2/03/1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日本食品產地標示至都道府縣」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541號
主旨:有關重申「日本食品產地標示至都道府縣」乙事,請轉知所屬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2月21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354號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及衛授食字第1111300359號公告廢止「公告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之食品,暫停受理輸入報驗」辦理。

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日本輸入之食品應依其原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
(一)日本輸入之包裝食品,應依其原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進口商應於銷售前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通路商應於上架時自主清查上架產品之適法性及標示之正確性(確認產品以中文標示產至都道府縣)。
(二)日本輸入之散裝食品,通路商應依輸入許可上載明之原產地,以插、立牌、標籤等方式以中文揭露產地資訊至都道府縣。
(三)倘未符合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國人對於日本輸入食品有產地來源知情之需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為促進消費者知情權:
(一)日本原製造廠商已做中文標示,未有原文標示之日本輸入食品,這類產品仍應以中文標示其地至都道府縣。
(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倘宣稱使用日本食材,應以卡片、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足以明顯辦明之方式,標示該食材產地至都道府縣。

四、本署已製作「日本輸臺食品管理工作Q&A(網址:http://www.fda.gov.tw/TC/index.aspx)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請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