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22/03/1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11300362號
主旨:「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及「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105年5月10日FDA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1」,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分別以FDA食字第1111300360號令訂定發布及FDA食字第1111300365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訂定草案,業經本署於中华民國111年2月8日以FDA食字第1111300067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預告程序。

二、旨揭發布及廢止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