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12/3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貯放烘焙食品時,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
【12/3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FDA食宇第1081303900A號
※主旨:請貴單位轉知所屬會員「貯放烘焙食品時,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1項:「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6條第4款及第5款:「製備流程應避免交又污染;貯放食品及餐具時,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業者應落實自主衛生管理,避免食品交又污染,並於販賣、貯放烘焙食品時設有有效防塵及防蟲之設備或措施,如將食品加蓋或包裝貯存,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