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9/06/11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食品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法規修正說明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授食字第1080874924號

※主旨:檢送「食品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法規修正說明,惠請各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9日衛授食字第1071302505號令、衛授食字第1071302510號公告及108年5月13日FDA食字第108130144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業於108年4月9日公告修正「應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規模」,將其他食品製造業全數納入規範;並為配合前述規定,發布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針對資本額未達3千萬之食品工廠設置的衛生管理人員資格,新増可由食品業者選取工廠內合適之高職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得任衛生管理人負之規定,期藉由資深員工豐富之實務經驗與專業技能,強化食品工廠衛生管理。

 三、另有關本次修正案之常見QA宣導簡報公布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業管理專區(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管理),惠請轉知公會會員逕自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