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9/06/11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有關「蝶豆(蝶豆花)Clitora ternatea Linn」屬性一案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授食字第1080860515號

※主旨:有關「蝶豆(蝶豆花)Clitora ternatea Linn」屬性一案,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4年5月4日FDA食字第1040005613號函辦理。
 二、査蝶豆之花部位經食藥署判定儘可作為天然食用色素用於飲料、糕點等食品之調色,茶飲店販賣之茶飲,若是以調色為目的,添加少量蝶豆花,與茶葉等複方食材一同調配飲品,則尚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
 三、另查「蝶豆(Clitora ternatea Linn)之葉、莢、花」業經食藥署判定為非傳統性食品原料,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為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食品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四、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旨揭產品其花部位儘可供做天然食用色素使用,惟應以達染色目的之最小使用量為宜,不可入菜或當食品原料食用,並請各公司(商號)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販售之產品應符合食安法等相關規定並應確認產品屬性使得為之,如有販售情形請逕行將案內產品及刊登資訊下架。另,倘如確有進口販售「蝶豆」產品需求,請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公告「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中請作業指引」之附表二「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書」格式填寫,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逕向該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