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9/04/30
【4/30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4/30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衛授字第1081300692號

※主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令修正發布,請査照。

※說明:
一、旨揭「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303571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發布兮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