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9/07/09
【7/9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7/9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授食字第1081185351號
※主旨:轉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號兮廢止,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査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6日衛授食字第1081201843號函辦理。

二、旨箱廢止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至福利部網站丁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一」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