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9/06/11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6/11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316號

※主旨:「輸入蛋品及蛋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以FDA食字第108130131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旨揭發布令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