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8/11/14
【11/2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11/2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9033609號
※主旨:檢送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基礎版,含自檢表C版)一份(如附件),惠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轄食品輸入業者參酌應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辦理。

二、依據該公告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肉、水產加工食品、黃豆、玉米、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米、麥類及燕麥、茶葉、澱粉、麵粉、鹽、醬油、「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嬰幼兒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及蜂產品食品等16類輸入業者(排除輸入產品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應自107年10刖日實施強制檢驗;半年(或3個月)內或單一批次達一定輸入量以上者,自107年10月1日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自檢表A、B版)業已於107年3月26日上傳本署網站,該基礎版指引(含自檢表C版)亦業於107年10月29日增列於本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輸入管理,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15),以供食品輸入業者下載參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