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8/10/30
【10/30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食品業者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揭露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姓名



※發文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71871133號
※主旨:
一、為強化本市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提升企業責任,本局擬推動食品業者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揭露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姓名,惠請貴商號(公司)配合本局政策,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為提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促使食品業者提升責任感,增加消費者購買信心,本局擬推動管理衛生人員每日營業前中後執行作業環境衛生及食材來源合法性檢查,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揭露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姓名。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4條第1項:「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2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附表2「...六、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其内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

三、另新北市議會107年9月6日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該條例第13條規定:「……之食品業別,其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提供消費者知悉。」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局前於107年8月10日「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食品安全衛生講習」宣導以上資訊,為因應本市食安新制後續施行,倘貴商號(公司)仍未完成揭露,惠請貴商號(公司)配合本局政策,收到本函文後請儘速將附件之「新北市政府 衛生局管理衛生人員標牌貼紙」填寫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店家(市招)名稱、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後,並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並請將管理衛生人員資訊登錄於本局食品安全管理系統(https://ntfds.ntpc.gov.tw/fds),操作步 驟請參考附件食品藥物安全系統操作流程宣導單。 

五、檢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管理衛人生員標牌貼紙、食品藥物安全系統操作流程宣導單各1份。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 準則)」規定,食品業者應設置「管理衛生人員」。
※另外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共計19條,其中第13條規定,食品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負責人、管衛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否則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將開罰3千到10萬元新台幣。
※揭露照片請回傳:(aj7107@ntpc.gov.tw)或(ntpcaj7107@gmail.com)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