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8/05/08
【5/8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



【5/8秘書處 公文函轉知】-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受文者: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71300791A號
※主旨: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惠請協助轉知相關業者,請査照。

※說明:
 一、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辦理。
 二、鑑於106年發生蛋品及乳製品之全球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故為強化輸入蛋品及乳製品之源頭管理,本署規劃要求輸入蛋品或乳製品(貨品稅則號列詳如附件),如輸人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三·本案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發文日之次日起60天內來函陳述意見或洽詢lydialin1109@fda.gov.tw,正式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及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