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2018/01/02
【1/2 秘書處 限用塑膠袋宣導】



【1/2 秘書處 限用塑膠袋宣導】

針對今日接到會員關於限塑的疑惑,根據環保局限塑規範,本會已替會員簡單整理出以下幾點,供會員參考:(詳細情形以行政院環保署正式規範為準,請參閱副本檔案或底下附上的網址,或電洽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2)2953-2111分機4028 李小姐。)

1.只要是含有塑膠原料之塑膠袋皆不得免費提供。
(若環保購物袋其原料含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塑膠成分,且其製造方式為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者,
仍應依公告管制方式規定辦理,亦不得免費提供。)

2.盛裝麵包的袋子(直接接觸)可免費提供。
依據環保署公告內容,未經任何包裝之吐司、麵包、切片蛋糕、熱狗等食品,是可以提供塑膠袋裝盛的,此類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塑膠袋,並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但若食品已有任何包裝,如麵包已有塑膠袋包裝,熱狗已有塑膠袋裝盛等,應依限制使用規定辦理。

3.不論厚度以及大小,只要是塑膠製品之塑膠袋,皆必須收取費用。
依據環保署公告「不得免費提供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之購物用塑膠袋,且購物用塑膠袋之售價不得內含於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中。」店家依購物用塑膠袋的材質、尺寸、厚度等規格與型式不同,製造的成本有所差異,再加上廢棄物清理法並未授權可明定等因素,所以未統一律定販售價格,購物用塑膠袋的價格由商家自行訂定。

4.是否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商家應確實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記載交易品名、數量及單價等項目;若依法為免開統一發票之商家則不在此限。

5.禮品袋(如包裝水果禮盒、年節禮盒、煙酒禮盒等)之購物用塑膠袋,不可免費提供。
無論是由商家自行提供或廠商隨商品設計之購物用塑膠袋(禮品袋),均應依限制使用規定辦理。
也就是禮品袋必須有償提供,且禮品袋之售價不得含於禮品之內。
※購物用紙袋上如有塑膠淋膜,其主要為防水用途,且塑膠淋膜方式並非環保署公告限制使用之製造方式,所以不受限制,可免費提供。

6.店家罰違反處分: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
本項公告係依廢清法第21條授權,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警告;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7.民眾是否可舉發?
民眾如果於限制使用場所內發現有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的行為,請隨時向各地方環保局聯絡,其將派稽查人員,到舉發的地方稽查業者是否遵守本項規定。

8.該怎樣引導消費者因應?
(1)請民眾不使用購物袋(如一杯飲料以徒手拿方式)。
(2)請民眾自行攜帶環保購物袋。
(3)請民眾自行攜帶裝提之袋子或籃子(如菜籃)。
(4)請民眾自行攜帶乾淨之塑膠袋。(如已使用過且乾淨之塑膠袋)
(5)店家可以提供之替代物品(如紙箱、紙袋、米袋)予民眾。
(6)請民眾付費購買購物用塑膠袋或兩用袋。

※若有任何關於限塑的問題,可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局所提供之規範資料:( https://www.epa.gov.tw/public/Data/79281623771.pdf ),或直接詢問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02)2953-2111分機4028 李小姐。